我國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焚燒/堆肥/填埋三大處理方式適用條件
發(fā)布時間:2015年12月25日 來源:固廢家園
垃圾處理方式包含垃圾焚燒、堆肥、填埋等幾大類。這積累處理方式有各自的適用條件。其中,焚燒技術存在處理成本高、處理對象要求高和會產生二惡英等有害氣體等限制條件。垃....
4、焚燒灰渣
生活垃圾焚燒還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即焚燒灰渣。根據經驗,發(fā)達國家生活垃圾焚燒灰渣的產生量約為焚燒垃圾量的25%,我國要超過30%。到目前為止,垃圾焚燒灰渣的出路是生產建筑材料和填埋。由于所生產建筑材料的質量不穩(wěn)定和市場問題,不能指望采用生產建材來處置全部焚燒灰渣。因此,生活垃圾焚燒廠必須配套填埋場,否則仍將無法徹底解決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但是與直接填埋相比,可以大大減少所占用土地容積,并且沒有惡臭、甲烷的問題,處理滲濾液的壓力大大減少。
堆肥處理
堆肥處理是針對垃圾中的可生物降解組分,在厭氧或者好氧條件下進行微生物分解,使其返回到土壤生態(tài)環(huán)境中的處理技術。這一技術可以將生活垃圾中的生物質經無害化處理后返回到生態(tài)系統中去,是一種符合生態(tài)學原理的處理技術,也是具有千年歷史的固體廢物處理技術。這種技術具有處理徹底、可以直接參與自然界物質循環(huán)的特點,其產品具有一定的改善土壤作用。
但是在人造合成材料大量進入家庭生活中的今天,這一技術受到各種限制,應用范圍在不斷萎縮。
1、不可生物降解物質成分的比例不斷加大
生活垃圾中塑料、橡膠、金屬、玻璃等不可生物降解物質成分的比例不斷加大,混合收集后分離困難,造成堆肥產品品質差,市場無法接受。
2、混合垃圾有害物質種類和含量不斷增加
由于混合收集生活垃圾中各種有害物質的種類和含量不斷增加,堆肥產品中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對土壤環(huán)境的影響也制約了其使用范圍,使得其難以大規(guī)模推廣應用。
3、垃圾中肥效成分有限
也是最為重要的,是普遍將堆肥產品作為肥料推廣使用,但是垃圾中的肥效成分極其有限,難以與化肥比較,同時由于使用成本較高,造成農民不愿意使用,因而堆肥產品難以與化肥抗衡,基本沒有市場。堆肥產品沒有市場,造成生活垃圾堆肥處理技術萎縮。
4、堆肥技術不能處理全部生活垃圾
處理過程中還會產生大量的篩余物(50%以上)需要繼續(xù)處理,不能消納處理全部生活垃圾。
所以到目前為止,我國生活垃圾堆肥處理設施和堆肥處理生活垃圾數量僅具象征意義,還沒有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中發(fā)揮實際作用。
在其他國家,堆肥處理的廢物基本是庭院植物修剪廢物、木材加工廢物和食品蔬菜加工廢物。同樣的原因,混合收集廢物很難采用堆肥技術進行處理。
因此,堆肥技術推廣的關鍵是分類收集,以及將堆肥產品的使用作為生活垃圾土地處理的一部分,而不是作為“商品”肥料進行市場推廣。
填埋
衛(wèi)生填埋是生活垃圾最終處置的一種方式。但是與其他處理方式不同,現代填埋技術是將生活垃圾與環(huán)境徹底隔絕,即采用工程措施將生活垃圾堆置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環(huán)境中。
目前的填埋技術理論就是所謂的“三重屏障”理論,即選擇相對封閉的地質環(huán)境作為天然屏障、利用工程措施構筑人工襯層作為人工屏障,以及對填埋物進行預處理減少其環(huán)境危害作為預屏障。因此置于填埋場中的生活垃圾將不可能返回到生態(tài)循環(huán)中去,也就是說這一處置技術是不符合生態(tài)學原理的一種暫代技術,固廢家園覺得將來是會被更加先進、合理的處置技術所替代的。
也正是由于這一原因,發(fā)達國家的均對生活垃圾填埋采取限制和逐步淘汰的技術政策。如美國RCRA(資源保護與再生法)提出了通過減少垃圾產生量和提高再生利用率來最大程度延長垃圾填埋場壽命和通過制定生活垃圾填埋的嚴格標準來限制填埋場的發(fā)展的方針,垃圾填埋率由上世紀80年代的80%以上降低到現在的50%左右,垃圾填埋場數量由1988年的6500座以上減少到現在的不到2500座。
歐盟1999年頒布了《廢物填埋指令(Council Directive 1999/31/EC)》,提出了“通過材料再生和能源再生等方式,鼓勵廢物的預防、循環(huán)和再生,保護自然資源和避免土地的不合理使用”的方針;同時在“通過鼓勵可生物降解生活垃圾的分別收集、產生源分類、再生和循環(huán)逐步減少可生物降解生活垃圾的填埋量”的原則提出了逐步減少“生物可降解生活垃圾”進入填埋場的規(guī)劃,即要求生活垃圾在進入填埋場之前要進行必要的預處理,以去除其中含有的有機成分。根據這一規(guī)劃,要求歐盟各國分別在指令頒布兩年內制定本國法律執(zhí)行歐盟指令,在本國法律頒布實施后5年內,進入填埋場的可生物降解生活垃圾量減少到1995年水平的75%;實施8年內減少到50%;實施15年內減少到35%。到目前為止,全部或主要采用填埋處置生活垃圾的國家均難以達到目標(最近的2006年目標,即法律實施后5年目標)。
填埋處置技術最大的優(yōu)點是可以處置幾乎所有形態(tài)和性質的固態(tài)廢物,即基本不需要對進入填埋場的生活垃圾進行任何預處理和選擇;土地填埋可以作為最終處置手段,不會產生新的殘渣和殘余物;填埋場可以承受較大幅度的負荷變化,即在短時間內垃圾數量的大幅度增加和減少都不會對填埋場的運行操作產生致命的影響;同時填埋技術還有處理成本較低及建設和運行操作技術要求較低等特點。這些特點都是堆肥、焚燒技術的缺陷,也是我國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仍然采用填埋作為生活垃圾主要處理手段的主要原因。
我國生活垃圾填埋技術發(fā)展過程中出現的最大障礙是不斷出現的垃圾填埋場周圍居民對填埋場的反對和抵制,也就是填埋場選址的困難。這實際上反映出填埋場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對周圍居民生活環(huán)境的影響,即垃圾在填埋過程中產生的惡臭物質、高濃度滲濾液和溫室氣體——甲烷對周圍居民生活影響的直接反映。
這些污染問題同樣也困擾著其他國家的城市管理者,因此在歐盟《廢物填埋指令(CouncilDirective 1999/31/EC)》中提出的對策是限制進入填埋場的有機廢物(可生物降解生活垃圾)數量,因為這些污染物都是有機物在填埋場種生物分解的產物,有機物含量降低了,這些問題也就減弱了。
而這些問題在我國更加嚴重,因為中國人的生活習慣、飲食習慣和生活發(fā)展水平使得我國生活垃圾中的食品廢物含量和水分都比其他國家要高,這些都有利于有機物在填埋場中的分解,從而不可避免地產生大量惡臭物質、高濃度滲濾液和高甲烷含量的填埋氣體,為垃圾填埋的環(huán)境保護帶來極大的困難。
據統計,美國生活垃圾中有機物的比例是25%(其中一半是庭院植物枝葉),日本是32%,法國是32%,德國是14%,英國是20%,而我國卻高達50%至60%。同時由于我國高密度人口、不斷擴大的城市版圖、人民對生活環(huán)境要求的提高等原因,城市垃圾填埋場與周圍居民的矛盾就不可避免,造成了填埋場建設的選址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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